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院师生外出活动,提高活动质量,切实加强对师生外出活动的管理,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师生外出活动包括:出国(境),校外实践、实习、采风,校外志愿者活动、文体比赛、文艺演出、学科竞赛、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学习等。
2、严格执行师生外出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在组织师生外出参加活动前,必须认真填写《音乐学院师生外出活动审批表》,审批表最迟于活动开始3天前递交相关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3、未经申报和审批,不得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组织者要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4、与教学有关的实践、实习、采风、学习考察、文体比赛、学科竞赛等常规教学活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上级批示执行,可免于审批,但需事先制定相关执行方案并报备。
5、学生出国(境)活动按学校或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执行。
6、非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比赛、文艺演出、春游、秋游等学生外出活动,在蒙自城区、10人以内的报党委书记审批,超出此范围的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7、未经审批任何师生均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8、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报党务与学生事务办公室进行备案。
9、切实做好外出活动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学生外出活动需认真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指定各方面工作负责人,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必须乘坐有相关资质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注意外出活动时的饮、食卫生。
10、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外出活动,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我院任何学生一律不得以个人名誉组织同学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谋取私利。
12、带队教师是整个活动的安全责任人,须加强巡视和监控,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如遇突发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及时汇报。
13、若遇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得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14、组织者要加强对外出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拒绝参加各类非法活动。
15、未经学校、学院批准而私自外出活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或组织者承担。
16、我院教师需严格遵守《教育部教师十大禁令》、《教育部高校教师“红七条”》、《师德师风“10条禁止性规定”》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