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优良学风建设、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将食物(水除外)带进教室、琴房及演播厅。
自觉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学生进入音乐楼只为学习。严禁将食物(水除外)带进教室、琴房及演播厅等学习场所(排练、节庆活动等特殊情况需经党务与学生事务办公室批准)。
处罚办法:若违反以上规定,第一次违反的罚扫相关场所一次(经检查不合格重扫);第二次违反的处罚同第一次,并从学年度综合量化总分中扣0.2分;之后每违反一次处罚同上并加扣学年度综合量化总分0.3分。若在琴房内发现此违纪行为而难于查实责任人的,责成限时整改并参照以上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二、严禁在教室、琴房及演播厅吸烟。
处罚办法:违者一经查实每次从学年度综合量化总分中扣0.5分。若在琴房内发现烟头而无人承认及难于查实的,该琴房所有同学(含男女生)每次每人扣学年度综合量化总分0.5分。
三、严格执行学生外出住宿审批制度。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同学,期间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将按照《红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及《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重处理。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同学,须在每年7月放暑假前向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房主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取得家长的同意并签字,经学院批准后,到学生处宿管中心领取并填写《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获批办理完退宿手续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以上一、二项规定,我院所有教师须带头遵守。
以上规定由党务与学生事务办公室牵头、学生会具体负责实施,适时认真开展检查和抽查工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