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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四项规定

日期:2016-06-21阅读次数:

为切实做好音乐学院惩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结合音乐学院实际,制定“音乐学院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四项规定”如下:

一是必须旗帜鲜明、勤政克庸。

二是必须权责公心、正身清廉。

三是必须遇事临场、全力解危。

四是必须团结阳光、促进和谐。

一、旗帜鲜明、勤政克庸。

1、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对于师生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和错误,要义正言辞地指出,敢于纠正,善于批评;

2、干部职工要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自觉克服“庸、懒、散”等现象,勤做事,会干事。

二、权责公心、正身清廉。

1、要本着对个人、对家庭、对组织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自我反省,增强廉洁意识;

2、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把招生录取、比赛、考试、推优、干部提拔、职称评审等关乎师生切身利益的行使权力行为置于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下,自己维护公平正义,不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不准借机谋取私利,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打人情分、吃关系饭、推平庸人;

3、不准弄虚作假、搪掩塞责;

4、不准参与赌博;

5、不准在上班时间、教学办公场所搞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

6、反对攀比享受和奢侈浪费。

三、遇事临场、全力解危。

1、遇到我院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班主任、辅导员、系室主任、院领导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不准不作为或乱作为。

四、团结阳光、促进和谐。

1、严禁拉帮结伙,破坏团结。

2、不准阳奉阴违,我行我素。

3、不准有禁不止,聚众闹事或抵制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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