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正文

音乐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6-06-21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在全体教职员工中牢固树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教育理念,发挥全体教职员工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形成“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的师德风尚,以优良的师风带动学风、院风建设,以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就进一步加强我院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我院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切实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教育和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教风。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动员,全体参与,全心全意依靠师生员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师风高尚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师德师风败坏者予以惩处。

2、坚持从严治教的原则。做到有规必依,有禁必止,违规必究,决不姑息。

二、师德规范与基本要求

(一) 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第三条 热爱祖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乐于教书育人,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尽职尽责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备课、讲授、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实践教学(艺术实践、实习、设计、论文)等环节的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八条 严格遵守教学规章,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努力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不早退。

(三) 精心施教,严谨治学

第九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教学手段,根据教学大纲适时更新教学内容,精心备课,认真讲授,悉心指导,严格要求学生。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的关系,努力学习掌握最新科技知识和人类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的工作作风,不剽窃作假,不沽名钓誉。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学术尊严。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平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 作风正派,廉洁从教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关心爱护集体,乐于扶危济困,团结互助,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

第十四条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和腐蚀。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职权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以及其它商品;在选用教材、考试命题、复习辅导、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辅导和服务学生是教师的本职,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本院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进行有偿服务(包括专业辅导、比赛指导、论文指导、伴奏等)。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学校设备、设施谋取私人利益。

(五) 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第十八条 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谐融洽的、正当的师生关系。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不讽刺、不歧视、不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注重自身修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三、奖励与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评优评先、津贴发放、业务培养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1、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散布违法言论的。

2、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4、出现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并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后果的。

5、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师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低聘、拒聘等处理,或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按相应办法依法依规处理外,学院亦将视情节给予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以及其它相应处理,对屡次出现者加重处理:

1、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私自利用学校资源(物力、人力)从事与学院工作无关的活动。

3、在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有意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严不公,篡改成绩。

7、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物品;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礼金并造成不良影响。

8、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挟嫌报复,损害学生利益。

9、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并按学院和上级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完善监督机制。

1、把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学院采取抽查、学生测评、学院随机检查、师生举报等方式,监督教职工的师德行为表现。

3、设立师德师风问题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对实名举报且影响较大的师德师风问题,报学校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信箱设在学院办公室门口,举报电话为:0873—3699097。

第二十六条 低聘、拒聘等处理须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 

二审: 

三审: 

一审 二审
三审